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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成考专升本民法简答、论述题复习资料

2024-05-25 10:36 22

一、题型:简答题

1、简述我国《婚姻法》关于离婚法定理由的例示性规定。


答:《婚姻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二、题型:论述题

1、试述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以及风险负担。


①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

依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标的物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通常情况下,交付时间即为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标的物交付的时间,通常依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确定。法律或合同都没有明确规定时,一般以完成下列行为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其一,出卖人送货的,出卖人将标的物运到预定地点,由买受人验收后即为交付;

其二,出卖人代办托运或邮寄的,出卖人办理完托运或邮寄手续后即为交付;

其三,买受人自己提货的,出卖人通知的提货时间为交付时间;

其四,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实际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即为交付时间;

其五,需要办理法定手续的,以办理完法定手续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②标的物风险负担。

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负担,是指买卖过程中发生的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归属。风险负担移转以标的物交付时间为准。标的物交付前,风险负担由出卖人负担;标的物交付后,风险负担移转于买受人。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但当事人一方给付迟延的,应负担迟延中发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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