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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云南成考民法练习题6

2024-05-28 10:42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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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论述题

1.区分本代理与再代理的法律意义何在?

答:本代理是指直接由本人授权的代理。再代理是指代理人在必要的情形下,将部分或全部代理事项转托他人而由他人即再代理人所为的代理。区分本代理与再代理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再代理的成立须具备特别的条件。

根据《民法通则》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再代理的成立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须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如果不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不得转托他人代理。

(2)须经原代理人授权。再代理人是由原代理人选任的。须由原代理人授权。原代理人对再代理人的授权.不能超越其代理权限。若不是由原代理人授权,而是由本人直接授权的,不成立再代理,而发生本代理。

(3)须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事后及时报告被代理人并取得其同意。再代理人虽是由原代理人选任的,但其仍是本人的代理人,而不是原代理人的代理人,再代理人为代理行为的后果直接由本人承受。所以再代理须征得本人的同意。事先未经本人同意,事后及时报告本人时,若被代理人同意,则成立再代理;若被代理人小同意,则不成立再代理。再代理成立的,再代理人所为的代理行为的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否则原代理人应对其转托的第三人的行为后果承担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即由于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托他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扩大损失,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的,即使事后被代理人不同意,也发生再代理的效力。

2.论代理权行使的原则。

答:代理权的行使,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代理权的行使应遵循以下原则:

(1)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内积极行使代理权。行使代理权,是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代理人的职责。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内积极行使代理权,而不得消极不行使。这是代理人履行代理职责的基本要求。代理人怠于行使代理权的,构成其义务的违反。依据法律的规定,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权的行使是以为被代理人取得利益为目的的,因此,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应当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不得为自己的利益计算。代理人为代理行为时应尽相当的注意,以免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委托代理人不得擅自变更被代理人的指示,不得擅自转托他人代理。代理人应及时向被代理人报告代理的情况,并将在代理中受有的利益及时转交给被代理人。因代理人未尽注意义务,擅自变更被代理人的指示等而使被代理人受到损失的,代理人应负赔偿责任。

(3)合法行使代理权。代理人行使代理权,不得逾越代理权限,也不得滥用代理权。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构成无权代理。滥用代理权则为禁止行为。

3.论狭叉无权代理中第三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答:狭义无权代理中,第三人享有催告权和撤销权。第三人具有催告权和撤销权是与本人的追认权相对应的,是为了维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j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对等的原则,无权代理行为的相对人(即第三人)在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做出追认之前,应享有催告权和撤销权。《合同法》第47条和第48条分别规定了无权代理的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第4款的规定,第三人行使催告权和撤销权,应以第三人与无权代理人为民事行为时不知其无代理权为前提。如果第三人明知无权代理人无代理权仍与其进行民事行为,则该行为的后果与本人无关。

第三人行使催告权应具备以下条件:(1)行使催告权应在本人行使追认权之前。(2)行使催告权应当有相当的期限,催告本人于期限内做出是否确认的答复。如果本人在该期间内未做出答复,则视为拒绝追认。(3)行使催告权的意思应向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表示。

第三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是:(1)应在本人行使追认权之前;(2)第三人在缔结契约的当时应不知行为人无代理权的情事;(3)第三人撤销的意思表示一般应向无权代理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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