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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云南成考民法练习题9

2024-05-28 10:46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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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论述题

1.论诉讼时效的效力。

答:诉讼时效的效力,是指诉讼时效完成时即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发生的法律后果。根据《民法通则》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诉讼时效的效力表现在:

(1)诉讼时效为消灭时效。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消灭了权利人享有的胜诉权,即权利人丧失了获得法律强制保护的权利。

(2)诉讼时效消灭胜诉权,而不消灭起诉权。根据《民法通则》第153条的规定,权利人在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起诉的,人民法院仍应予以受理,不得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不予受理。因为人民法院在受理之后才能查明诉讼时效是否届满。当然,如果人民法院受理后查明没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则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人民法院查明权利人确有正当理由的,则依法认定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予以延长,以便保护权利人的权利。

(3)诉讼时效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也就是说,诉讼时效届满,导致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人民法院不再予以强制保护。但是,权利人基于民事法律关系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实体权利)仍然存在,所以,义务人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自愿向权利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人仍然有权利接受,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而且基于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的存在,义务人在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人民法院也不予以支持。但是,如果由证据证明实体权利本身已因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则履行义务的义务人可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

2.试述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答: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即丧失该项请求权的法律制度。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主要在于:

(1)性质和后果不同。诉讼时效期间是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请求法律保护的法定期间,而除斥期间是权利的存续期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消灭的是请求权,而除斥期间届满后消灭的是形成权;诉讼时效的目的和作用是维护新的法律关系而否定原来的法律关系,而除斥期间的目的和作用是维护原来的法律关系。

(2)起算点不同。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能够行使请求权之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起算,而除斥期间则一般从权利成立之日(或知道撤销事由)起算。

(3)计算方式不同。诉讼时效期间为可变期间,可发生中止、中断或延长,而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或延长。

(4)适用条件不同。诉讼时效完成后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时效限制;而对于除斥期间,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法院可依职权主动适用关于除斥期问的规定。

(5)法律条文表述不同。对于诉讼时效,法律条文中一般直接表述为“时效”或者表述为某项请求权因多长时间不行使而消灭或者不受保护;而对于除斥期间则一般表述为某权利的存续期间为多长或者应于何期间内行使或多长时间不行使即不得行使。

3.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有何不同?

答: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发生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暂停计算时效期间,待中止事由消除后,再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全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都是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事由发生阻碍诉讼时效完成的法律制度。其不同表现在:

(1)发生的时间不同。诉讼时效中止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而诉讼时效的中断可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内的任何时候。

(2)发生的法定事由不同。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出自当事人的主观意志所不能决定的事实;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为当事人的主观意志所能左右的事实。

(3)产生的法律效果不同。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效果为不将中止事由发生的时间计入时效期间,中止事由发生前后经过的时效期间合并计算为总的时效期间。而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为在中断事由发生后,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作废,重新开始起算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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